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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山寺骨灰安置所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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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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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觀音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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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三寶殿 - 法事/法會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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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孝賢堂 - 祖先靈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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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彌陀殿 – 法事/法會儀式 

    3f-2.jpg          3樓:孝德堂 - 祖先靈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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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福德堂 – 台式柚木碑

  4-2-2020-08-06.jpg           4樓:功德堂 - 祖先靈牌位

4-2020-10-23.jpg              4樓:十八觀音殿 - 參拜/祈福
    f-2.jpg  4樓:善德堂 – 傳統碑 

     -2020-10-23.jpg 5樓:厚德堂 - 鋁合金玉石碑

6-1-2020-08-06.jpg            6樓:露台 - 參拜

6-2.jpg      6樓:佛臨閣 – 花梨木碑(木碑的設計已得到專利註冊認證)

6-v2.jpg                   6樓:臨天閣(VIP)– 鋁合金玉石碑連無敵景觀



買賣流程:

 

上位流程:

出售龕位安放權協議:

20220326102646291-01.jpg20220326102646291-02.jpg20220326102646291-03.jpg20220326102646291-04.jpg20220326102646291-05.jpg20220326102646291-06.jpg20220326102646291-07.jpg20220326102646291-08.jpg20220326102646291-09.jpg20220326102646291-10.jpg20220326102646291-11.jpg20220326102646291-12.jpg20220326102646291-13.jpg
註:本網頁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意見或查詢,歡迎致電或電郵與我們聯絡。

龍山寺骨灰龕管理守則:

引言:本管理守則是以(1)私營骨灰龕發牌當局所列出之指引及需要的法律條文;(2)私營骨灰龕發牌照所產生的影響加入若干條文來編寫的。  

1.     本龕堂全年開放,開放時間為每日:09:00–18:00(公眾假期照常)。拜祭先人的所有 設施不對外開放。 

2.      入寺參觀者或拜祭者必須遵從佛教禮儀,不得作出任何騷擾的行為,違者將被請離寺廟。  

3.     平日到寺拜祭先人時需先到服務部登記,由管理員帶領方可進入骨灰龕堂拜祭。清明、重陽及假日期間,各骨灰龕堂會全面開放並會安排足夠之工作人員協助善信及請善信們遵守本寺之安排。  

4.     為保持龕堂內的空氣清新,拜祭先人時,請使用指定品牌的微煙香。嚴禁在寺廟內、骨灰龕堂及祖先位內燃點香燭及燃燒冥鏹。(註:本寺會在難以達到環保署之法例要求下,或會取消或不確保可在拜祭先人時,使用微煙香等供養具) 

5.     必須在寺廟外指定的範圍內燃燒冥鏹,離去時請將所有拜祭用品帶走或交由本寺員工代為處理。(註:本寺會在難以達到環保署之法例要求下,或會取消或不確保提供化寶設備),本寺設有衣紙部,可供善信選購衣包寶帛,善信亦可自攜衣包寶帛但敬請符合以下條件(A)衣包尺寸不超過:47cmX59cm;(B)衣包內寶帛必須為紙製之祭品,其他物料(尤其塑膠物料)均須於放入衣包前全部移除。

5.1
為響應環保,本寺廟外範圍將嚴禁燃點香燭,改以鮮花供奉。入寺參觀者或拜祭者敬請 遵守。

6.     本龕堂提供花瓶、供碟及盤香爐以供拜祭先人之用。拜祭期間,請保持龕堂內的環境清潔,不得亂丟或傾倒拜祭用品,違者禁止拜祭。  

6.1
未經許可不得在靈灰位或祖先位放置任何裝飾物品,違者本龕堂代為拆除而不另行 通 知。
6.2 未經許可不得給予本寺員工小費。
6.3
不得攜帶鮮活禽畜拜祭,嚴禁攜帶三牲祭品、燒酒葷菜等進入寺廟。
6.4 在本寺範圍內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其他任何形成宗教法事。
6.5
佛堂及骨灰龕堂均不得進行與祭祀無關的活動。
6.6   
本寺設有停車場。任何人士到寺廟祭祀時必須服從本寺的交通安排,由於本寺停車場車位有限,車位實行先到先得的原則,因此並不保證每輛車都能得到適合的車位。
6.7 
本寺設有專線穿梭巴士接載服務,善信需排隊等候。 

7.       參觀及拜祭人士注意事項:

7.1 為保持寺廟寧靜,不得喧嘩。不服從規勸者,將被請離寺廟。
7.2 應保持寺內環境清潔,不得亂丟垃圾及隨處吐痰,違者被請離寺廟。
7.3 不得寺廟內任何設備,違者必須照價賠償。
7.4 任何人士未經許可,不得在寺內拍攝、錄影及錄音。
7.5 嚴禁在本寺範圍內、外吸煙。
7.6 不得在寺內進行任何商業活動,違者被請離寺廟。
7.7 寺廟乃莊嚴道場,衣冠不整或舉止失常者均不得入寺。
7.8 不得破壞、損毀或私自取走存放於寺內的任何物品,違者報警處理。
7.9 在寺廟公園遊玩時,必須遵守公園的規則及注意安全,不可摘取園內花果、不可攀爬園 內樹木及各遊覽設施,如發生任何意外均與本寺無關。
7.10 寺內公園設施,包括放生池、龜池、小溪、水池及水道等,僅供善信放生及觀賞之用, 放生者必須遵守本寺廟內有關放生之規條。放生前需與本寺職員聯繫,待職員安排後才 可放生。本寺會視乎寺院內的生態環境而有權隨時終止善信或會員之放生功德。

8.    寺內設有錦鯉池及龜池等供遊客觀賞,遊人如如欲餵飼魚、龜的必須遵守寺院張貼有關的規條,應避免同一時間餵飼過多的食物而污染水池,影響環境生態。

9.     嚴禁一切非法行為,違者報警處理。

10.   清明或重陽期間,本寺有權在任何時間實施潮水式人流控制並採取單向上落等分流措施。敬請拜祭人士遵守。

11.   本龕堂任何已上位封碑之龕位不得再開啟。除非有法庭命令並經本寺管理層同意後,同時需在本寺管理人員在場監督情況下方可作適當之開啟。

12.   存放骨灰骨殖及遺物守則:

12.1 可存放於骨灰龕內的物品包括先人骨灰、遺物(如紀念品)、吉祥物及風水擺設等。
12.2 存放先人遺物的體積及重量不得超過本寺的規定。遺物體積不可超過120mm(長) X60 mm (闊)X 40mm(高),重量不得超逾1公斤(kg)。 
12.3 存放於本龕堂內之先人骨灰骨殖、遺物及任何物品時,如因天災、人禍、戰亂、火災、 遷離、樓宇老化被列為危樓、包括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災害、盜竊及人為的蓄意破壞等, 本寺概不負責。如遇有上述情況,本龕堂會作出以下安排:

12.3.1 本龕堂會根據最後獲知授權人之地址,以掛號郵件向授權人發出通知書(在此 情況下發出的通知書將視作為已送達),授權人必須於通知書日期起計3個月內 無條件將先人的骨灰及遺物遷離其位於本龕堂之龕位。
12.3.2 本龕位會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規定之具有法律效用的報章刊登“領取骨灰骨 殖遺物”的通告,最少會在一個月內刊登兩次。在此情況下,刊登的報刊通告 將視為授權人已獲知悉),授權人必須於刊登通知日期起計3個月內無條件將先 人的骨殖及遺物遷離有關之龕位。
12.3.3 本龕堂將會於發出通知及通告的三個月後,因應情況需要而將先人骨灰及骨殖 遺物集中儲存放在合適的地點繼續供奉祭祀。

12.4
當授權人身故而又未有新的授權人接替其位,或當本龕堂採取合理的方法均未能聯絡上 授權人,本龕堂有權指派適當人士(可以是個人、公司或機構等)處理有關骨灰位靈牌 之事宜。
12.5 當
福壽位或長生祿位之被提名人與授權人為同一人士,在該人仕身故而又未有新 授權 人,或當本龕堂已採取合理的方法均未能聯絡上該人仕時,本龕堂有權指派任何人士或 慈善機構辦理有關該福壽位事宜。本龕堂不須對任何人士因此而產生 的損失負上責任。
12.6
授權人若需將骨灰位或靈牌位遷離本寺時,授權人必須親自到本龕堂辦理有關手續,並 需向本龕堂出示由法院發出有關骨灰位或靈牌位使用人之遺產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承辦 書,同時需出示有關遺囑執行人或授權人的書面授權及出示該骨灰位或靈牌位被提名人 的全部直系親屬的書面同意書後,方可將該骨灰位或靈牌位遷離本寺。授權人若要將其 存放之靈牌或神龕位安置物遷移出本龕堂,則視作自動放棄該靈牌或神龕位,所有已繳 付之香油費、長期代供奉費及會籍費等其他一切費用,概不退回。
12.7
如有關骨灰龕位或靈牌位須進行維修工程時,本龕堂有權作出臨時處 理而無須徵得授權 人之同意。
12.8 本龕堂只會與授權人商討關於神龕位、靈牌位或長生祿位的服務意見及管理事宜。

13. 本龕堂有權隨時修訂本守則之內容,並保留就爭議時任何問題之最終決定權。

14. 本守則的解釋權在龍山寺管理委員會。

龍山寺管理委員會
2020
年3月8日修訂

註:本網頁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意見或查詢,歡迎致電或電郵與我們聯絡。 

價格:

如需查詢價格,歡迎致電2674-2661與服務部聯絡。

 

註:本網頁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意見或查詢,歡迎致電或電郵與我們聯絡。

引言:本管理守則是以(1)私營骨灰龕發牌當局所列出之指引及需要的法律條文;(2)私營骨灰龕發牌照所產生的影響加入若干條文來編寫的。

 

 

1.       本龕堂全年開放,開放時間為每日:09:00–18:00(公眾假期照常)。拜祭先人的所有設施不對外開放。 

 

2.       入寺參觀者或拜祭者必須遵從佛教禮儀,不得作出任何騷擾的行為,違者將被請離寺廟。 

 

3.       平日到寺拜祭先人時需先到服務部登記,由管理員帶領方可進入骨灰龕堂拜祭。清明、重陽及假日期間,各骨灰龕堂會全面開放並會安排足夠之工作人員協助善信及請善信們遵守本寺之安排。 

 

4.       為保持龕堂內的空氣清新,拜祭先人時,請使用指定品牌的微煙香。嚴禁在寺廟內、骨灰龕堂及祖先位內燃點香燭及燃燒冥鏹。(註:本寺會在難以達到環保署之法例要求下,或會取消或不確保可在拜祭先人時,使用微煙香等供養具)

 

5.       必須在寺廟外指定的範圍內燃燒冥鏹,離去時請將所有拜祭用品帶走或交由本寺員工代為處理。(註:本寺會在難以達到環保署之法例要求下,或會取消或不確保提供化寶設備),本寺設有衣紙部,可供善信選購衣包寶帛,善信亦可自攜衣包寶帛但敬請符合以下條件(A)衣包尺寸不超過:47cmX59cm;(B)衣包內寶帛必須為紙製之祭品,其他物料(尤其塑膠物料)均須於放入衣包前全部移除。

 

5.1          為響應環保,本寺廟外範圍將嚴禁燃點香燭,改以鮮花供奉。入寺參觀者或拜祭者敬請遵守。

 

6.       本龕堂提供花瓶、供碟及盤香爐以供拜祭先人之用。拜祭期間,請保持龕堂內的環境清潔,不得亂丟或傾倒拜祭用品,違者禁止拜祭。

 

6.1          未經許可不得在靈灰位或祖先位放置任何裝飾物品,違者本龕堂代為拆除而不另行通知。 

6.2          未經許可不得給予本寺員工小費。 

6.3          不得攜帶鮮活禽畜拜祭,嚴禁攜帶三牲祭品、燒酒葷菜等進入寺廟。

6.4          在本寺範圍內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其它任何形式宗教法事。 

6.5          佛堂及骨灰龕堂均不得進行與祭祀無關的活動。 

6.6          本寺設有停車場。任何人士到寺廟祭祀時必須服從本寺的交通安排,由於本寺停車場車位有限,車位實行先到先得的原則,因此並不保證每輛車都能得到適合的車位。

6.7          本寺設有專線穿梭巴士接載服務,善信需排隊等候。

 

7.       參觀及拜祭人士注意事項:

7.1          為保持寺廟寧靜,不得喧嘩。不服從規勸者,將被請離寺廟。

7.2          應保持寺內環境清潔,不得亂丟垃圾及隨處吐痰,違者被請離寺廟。

7.3          不得寺廟內任何設備,違者必須照價賠償。

7.4          任何人士未經許可,不得在寺內拍攝、錄影及錄音。

7.5          嚴禁在本寺範圍內、外吸煙。

7.6          不得在寺內進行任何商業活動,違者被請離寺廟。

7.7          寺廟乃莊嚴道場,衣冠不整或舉止失常者均不得入寺。

7.8          不得破壞、損毀或私自取走存放於寺內的任何物品,違者報警處理。

7.9          在寺廟公園遊玩時,必須遵守公園的規則及注意安全,不可摘取園內花果、不可攀爬園內樹木及各遊覽設施,如發生任何意外均與本寺無關。

7.10      寺內公園設施,包括放生池、龜池、小溪、水池及水道等,僅供善信放生及觀賞之用,放生者必須遵守本寺廟內有關放生之規條。放生前需與本寺職員聯繫,待職員安排後才可放生。本寺會視乎寺院內的生態環境而有權隨時終止善信或會員之放生功德。

8.       寺內設有錦鯉池及龜池等供遊客觀賞,遊人如如欲餵飼魚、龜的必須遵守寺院張貼有關的規條,應避免同一時間餵飼過多的食物而污染水池,影響環境生態。

9.       嚴禁一切非法行為,違者報警處理。

10.   清明或重陽期間,本寺有權在任何時間實施潮水式人流控制並採取單向上落等分流措施。敬請拜祭人士遵守。

11.   本龕堂任何已上位封碑之龕位不得再開啟。除非有法庭命令並經本寺管理層同意後,同時需在本寺管理人員在場監督情況下方可作適當之開啟。

12.   存放骨灰骨殖及遺物守則:

12.1      可存放於骨灰龕內的物品包括先人骨灰、遺物(如紀念品)、吉祥物及風水擺設等。

12.2      存放先人遺物的體積及重量不得超過本寺的規定。遺物體積不可超過120mm(長)X60 mm (闊)X 40mm(高),重量不得超逾1公斤(kg)。 

12.3      存放於本龕堂內之先人骨灰骨殖、遺物及任何物品時,如因天災、人禍、戰亂、火災、遷離、樓宇老化被列為危樓、包括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災害、盜竊及人為的蓄意破壞等,本寺概不負責。如遇有上述情況,本龕堂會作出以下安排:

12.3.1.1  本龕堂會根據最後獲知授權人之地址,以掛號郵件向授權人發出通知 書(在此情況下發出的通知書將被視為已送達),授權人必須於通知書日期起計3個月內無條件將先人的骨殖及遺物遷離其位於本龕堂之龕位。                         

12.3.1.2  本龕位會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規定之具有法律效用的報章刊登“領取骨灰骨殖遺物”的通告,最少會在一個月內刊登兩次。在此情況下,刊登的報刊通告將被視為授權人已獲知悉),授權人必須於刊登通知日期起計3個月內無條件將先人的骨殖及 遺物遷離有關之龕位。

12.3.1.3  本龕堂將會於發出通知書及通告的三個月後,因應情況需要而將先人骨灰及骨殖遺物集中儲存放在合適的地點繼續供奉祭祀。

12.4      當授權人身故而又未有新的授權人接替其位,或當本龕堂採取合理的方法均未能聯絡上授權人,本龕堂有權指派適當人士(可以是個人、公司或機構等)處理有關骨灰位靈牌之事宜。

12.5      當福壽位或長生祿位之被提名人與授權人為同一人士,在該人仕身故而又未有新 授權人,或當本龕堂已採取合理的方法均未能聯絡上該人仕時,本龕堂有權指派任何人士或慈善機構辦理有關該福壽位事宜。本龕堂不須對任何人士因此而產生 的損失負上責任。

12.6      授權人若需將骨灰位或靈牌位遷離本寺時,授權人必須親自到本龕堂辦理有關手續,並需向本龕堂出示由法院發出有關骨灰位或靈牌位使用人之遺產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承辦書,同時需出示有關遺囑執行人或授權人的書面授權及出示該骨灰位或靈牌位被提名人的全部直系親屬的書面同意書後,方可將該骨灰位或靈牌位遷離本寺。授權人若要將其存放之靈牌或神龕位安置物遷移出本龕堂,則視作自動放棄該靈牌或神龕位,所有已繳付之香油費、長期代供奉費及會籍費等其他一切費用,概不退回。

12.7      如有關骨灰龕位或靈牌位須進行維修工程時,本龕堂有權作出臨時處 理而無須徵得授權人之同意。

12.8      本龕堂只會與授權人商討關於神龕位、靈牌位或長生祿位的服務意見及管理事宜。

13.   本龕堂有權隨時修訂本守則之內容,並保留就爭議時任何問題之最終決定權。

14.   本守則的解釋權在龍山寺管理委員會。

龍山寺管理委員會
2020
年3月8日修訂

註:本網頁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意見或查詢,歡迎致電或電郵與我們聯絡。